本辦法救助之範圍如下: 一 、急難、災害救助。 二 、清貧醫療救助 三 、喪葬補助
(一) 申請資格: 1.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因急難、災害致生活困頓者。 2. 因遭受突然災害致一時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 應繳交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三個月內)。 2.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3. 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車禍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 4.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一) 申請資格: 1. 家庭清寒罹患重病者。 2. 需長期治療或因殘障復健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其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二) 應繳交文件: 1. 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4.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一) 申請資格: 1.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死亡而家屬無力料理後事者。 2. 非死者家屬不得申請,但無家屬或親屬之單身低收入戶死亡,由社福單位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 應繳交文件: 1. 死亡診斷證明書。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4. 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為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 5.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救助申請案件經核定金額後,本會應即行通知申請人將核定救助金額填妥收據蓋章寄至本基金會,本基金會於取得收據後即以支票掛號寄送或當面送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