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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救助    申請救助辦法     申請救助表單

申請救助辦法(本會救助不接受個人申請,僅接受機構轉介申請,申請案未獲通過者,恕不退件)

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災害、急難救助、清貧醫療救助辦法
第 一 條   
為發揮人溺己溺精神,照顧緊急災難、非常禍害發生之受難者及生活困苦、家庭清貧失去謀生能力者之相關補助,依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救助之範圍如下:
一 、急難、災害救助。
二 、清貧醫療救助
三 、喪葬補助

第 三 條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手續:
一、 急難、災害救助

(一) 申請資格:
1.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因急難、災害致生活困頓者。
2. 因遭受突然災害致一時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 應繳交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三個月內)。
2.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3. 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車禍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
4.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二、 醫療救助

(一) 申請資格:
1. 家庭清寒罹患重病者。
2. 需長期治療或因殘障復健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其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二) 應繳交文件:
1. 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4.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三、 喪葬補助:

(一) 申請資格:
1.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死亡而家屬無力料理後事者。
2. 非死者家屬不得申請,但無家屬或親屬之單身低收入戶死亡,由社福單位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 應繳交文件:
1. 死亡診斷證明書。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4. 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為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
5.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達年齡者免繳)。

 

第 四 條   
凡需申請上述救助之一者,可直接與本基金會聯繫,依照前條規定手續申請,本基金會視需要狀況核定救助及金額,本基金會人員視申請案件之情狀,如認有需要時應即派員訪視。
第 五 條   

救助申請案件經核定金額後,本會應即行通知申請人將核定救助金額填妥收據蓋章寄至本基金會,本基金會於取得收據後即以支票掛號寄送或當面送交申請人。

第 六 條   
擔任本基金會志工,發給「志工卡」一張。
第 七 條 第十五條 如遇國內外重大天然或急難災害而時間急迫者,可由本基金會董事長先行下達指示後依程序辦理,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第 八 條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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