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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基金會簡介和宗旨  基金會章程  組織架構


基金會章程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專案企劃、行政管理、出納、會計等組辦事,各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執行長聘任之。
第十四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十七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新台幣三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十八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新台幣三千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 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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