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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基金會簡介和宗旨  基金會章程  組織架構


基金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23號20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分會事務所。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災害、急難救助、清貧醫療補助事項。
二、關於協助身心障礙及關懷老人、婦女暨幼兒福利事項。
三、關於協助弱勢族群增進謀生技能,改善生活事項。
四、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  四  條    本會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成立,合計基金為新台幣(以下同)壹億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六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綜理全盤業務,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
經通知於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  九  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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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      |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23號20樓
 本會所使用之註冊商標係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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